北市都建字第11430342771號臺北市延長建築期限自動增加二年 PROFESSIONAL 專業訊息 有關建築期限自動增加 2 年,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案依建築法第 53 條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含本日)本局核發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自動增加 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