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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建築物防災計畫書評估
依據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另依「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規定:行政院交議之特種建築物申請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建請行政院核定為特種建築物
(一)涉及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二)因用途特殊,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
(三)因構造特殊,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
(四)因應重大災難後復建需要,具急迫性之建築物。
(五)其他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
故舉凡用途特殊、構造特殊等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都可以申請為特種建築物,最常見的有捷運車站、高鐵車站、台鐵車站、機場候機樓等。
依據「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規定,特種建築物,應檢具防災計畫送相關單位審查,以確保該場所消防安全,水星防火多年來已成功執行完畢防計晝之撰寫,如台鐵車站、捷運車站及地下街等許多特種建築物防災計晝之審查,深受客戶一致好評。
特種建築物防災計畫書評估問題集:
特種建築物只可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並不包含消防法,故特種建築物仍應遵守消防相關法規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可以申請為特種建築,免申請建築執照:
- 涉及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 因用途特殊,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 物。
- 因構造特殊,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
- 因應重大災難後復 建需要,具急迫性之建築物。
其他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
凡是免申請建築執照之特種建築物,除涉及國家機密者外,俟 完工後,起造人於建築物使用前應檢具竣工圖說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查 報表,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做為建築物使用管理之依據。 申請特種建築者,可以向省市政府提出申請,或是向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然後再由省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行政院 提出申請,再由行政院交議內政部營建署審議,再轉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