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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消防改善評估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將公共危險物品範圍分為氧化性固體、可燃性固體、自燃物質及禁水性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氧化性液體、以及爆竹煙火等7類。
然而,隨著科技進步,化學物品的使用日益普及,也潛藏著公共安全危機,其中又以工廠用途最為常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或作業場所,除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外,亦涉及到建築構造及相關防火設施等,水星防火針對危險物品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設施之改善,有著豐富經驗,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洽詢。
危險物品消防改善評估問題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分6大類,其名稱、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管理辦法。
如果化學物品無法依照前述管理辦法附表1內容判定其類別及分級時,廠商應將化學物品交由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證通過之測驗實驗室進行判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實驗室判定報告、原廠物質安全資料表或相關證明文件,足資判定者,不在此限。
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並依該計畫執行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目的在於有效預防公共危險物品各類場所災害之發生、提供救災人員初期危物資訊及發生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災害應變能力。
保安監督人之職責係管理該場所公共危險物品之安全業務,相關解釋函令及上開管理辦法雖無明定需由哪一層級人員擔任,惟應由管理權人依權責選任較能指揮統合相關安全業務之幹部擔任,並經講習訓練強化其指揮領導及專業能力後,方能有效執行場所之安全管理。
保安監督人雖可由防火管理人兼任,惟就防火管理人之消防防護計畫而言,其目的著重於建築物之防火管理,至保安監督人之消防防災計畫則著重於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二者計畫內容不盡相同,應分別擬訂為宜。基此,兼任者需分別受訓合格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