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92年8月19日起,政府於建築技術規則內明訂較為特殊之建築物均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
防火避難設施性能化設計: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及第3條之4規定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得採性能設計。
消防安全設備性能化設計:消防法規規範「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自2010年起美國NFPA全面揚棄管徑規格法,改採水力計算法,並明訂水力電腦計算規範。
特種建築物只可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並不包含消防法,故特種建築物仍應遵守消防相關法規規定。
對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經轄區分隊檢查不合格之項目改善工程,依法令針對商場、電影院、餐廳、工廠、大樓廠辦及住宅等,進行現場查勘以及整體規劃設計到施工等服務。
從每個個案之建築特性及使用情形,針對防火安全、避難計畫、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消防隊搶救動線及防火安全管理等各層面,透過科學化的手段進行安全分析,全面通盤了解,找出危險因子及應強化項目。